補充合夥虧損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V-113-補-2240-202411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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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4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良企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伶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劉時宇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可家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進益 訴訟代理人 劉庭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充合夥虧損等事件,原告起訴及被告提起反 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為此: 一、查原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8,21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96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