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CDV-113-補-2241-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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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41號 原 告 游淑宜 訴訟代理人 許茂松 上列原告對被告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 院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684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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