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V-113-補-2244-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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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44號 原 告 黃麗珠 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 被 告 林恩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0段000巷0弄0號6樓房屋及地下3層編號131號之停車位(下合稱 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定將戶籍自系爭房屋遷出,核其 請求性質上屬財產權之訴訟,其經濟目的同一,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據,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 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含有停車位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 每平方公尺134,576元,故本件起訴時系爭房屋交易價格約為21, 857,086元【計算式:(總面積91.73㎡+陽台面積9.92㎡+花台面積 1.58㎡+共有部分3,340.52㎡×41/10000+共有部分8,582.7㎡×53/100 00)×134,576元/㎡=21,857,0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又上開交易價額未區分土地及房屋之交易價格,而房屋必因使用 年數增加而折舊,自應依適當方法換算土地及房屋各自之交易價 格,參酌財政部訂定發布之「11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 所得計算規定」第2點第1款前段,個人出售房屋時,得以房地總 成交金額,按出售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 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即應以系爭房屋課稅現值占 所座落土地(即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公告現值及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總額之比例後,再乘以系爭房屋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據此計算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查系爭 土地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81,051元,是系爭土地之現值 為3,452,421元【計算式:4,424.31㎡×181,051元/㎡×431/100000= 3,452,421元】,而系爭房屋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668,400元,故 系爭房屋價額占系爭房屋暨土地總價額比例約為16%【計算式:6 68,400÷(668,400+3,452,421)=0.16,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 五入】,據此計算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3,497,134元 【計算式:21,857,086元×16%=3,497,13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3,497,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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