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V-113-補-2251-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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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51號 原 告 郭戴嬌妹 法定代理人 郭嘉範 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 被 告 新北市立逢運長照社團法人附設新北市私立逢運住 宿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周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346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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