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CDV-113-補-2263-20241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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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瑞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第116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1,3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又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住居所,致本院無法 合法送達文書,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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