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DV-113-補-2269-202502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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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9號 原 告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被 告 陳信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4,550元(計算式:95,05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