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DV-113-補-2270-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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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70號 原 告 許聰仁 兼 監護人 許秀霙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黃成德、被告黃家薇、被告新北市私立木新居 護理之家負責人即酆麗利、被告林美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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