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CDV-113-補-2273-202502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73號 聲 請 人 葉水泉 相 對 人 新北市三峽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葉露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 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 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國81年10月13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 號函示可資參照。經查,聲請人陳報其名下並無財產,並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聲請人確無財產,有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在 卷可佐,即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0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500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