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CDV-113-補-2275-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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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75號 原 告 簡瑋萱 被 告 芸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碧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4,029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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