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CDV-113-補-2285-202412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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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85號 原 告 陳林琴 被 告 呂旻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告所持有本院113年度司 票字第9064號裁定所載「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12日簽發本票內載 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之本票(下稱系爭本 票)債權及自113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 息債權,對於原告不存在;㈡被告不得持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0 64號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原告之財產。而原告前開聲明,自經濟上 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票面金額及其利息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86,630元【計算式:本金7,000,000 元+利息386,630元=7,386,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1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