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V-113-補-2289-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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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89號 原 告 陳國耀 被 告 陳國賢 陳國瑞 陳錦堂 陳國裕 陳鳳嬌 陳國忠 陳昱森 陳臺慶 陳詩傑 陳品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分割兩造共有 之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原告就上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價額為定,據此計算,本件 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元【計算式:(839.48+86. 12)(土地面積,平方公尺)×53,500(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5544/30000(原告應有部分)=9,151,222】,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1,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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