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V-113-補-2291-20241230-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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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91號 抗 告 人 陳永順 陳勇安 陳美慧 相 對 人 韋寧惠 訴訟代理人 涂文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9日 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