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V-113-補-2294-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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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94號 原 告 王鈴鈴 被 告 陳金龍 陳燈海 陳金火 陳坤源 陳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事項,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77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另關於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之請求,與拆屋還地之請求,其訴訟目的相同,利益一致,故其訴訟標的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 二、經查: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無條 件同意塗銷土地地上權。㈡補償不當使用土地得利。㈢或同意拆屋還地。  ㈡訴之聲明㈠,依民事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所謂塗銷土 地地上權,應係指塗銷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分稱系爭64地號土地、系爭64-1地號土地)他項權利部之地上權,依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觀之,系爭土地之地上權權利人皆為被告、存續期間皆為不定期、地租均無約定為空白,地上權面積則為52.55平方公尺,依上開規定及參酌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而系爭土地上地上權面積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新臺幣(下同)2,080,98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上地上權面積52.55㎡×系爭土地申報地價26,400元/㎡×年息10%×15倍=2,080,980元】,因未超過系爭土地之地價18,084,000元【計算式:【計算式:(系爭64地號土地面積103.33㎡+系爭64-1地號土地面積6.27㎡)×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65,000元/㎡=18,084,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080,980元。  ㈢訴之聲明㈡,依上開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仍應併算其價額。惟原告並未表明被告應補償不當使用土地得利之期間、金額等,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此部分訴之聲明。  ㈣訴之聲明㈢,依上開規定,以占用之系爭土地交易現值為準, 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而依民事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被告占用面積為105㎡,又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165,000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7,325,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05㎡×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65,000元/㎡=17,325,000元)。  ㈤又訴之聲明㈠㈢兩者訴訟目的相同、利益一致,依前揭說明,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訴之聲明㈢之訴訟標的價額17,325,000元定之。  ㈥綜上所述,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訴之聲明㈡,並與已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17,325,000元,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依如附表所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新臺幣) 訴訟標的金額 徵收裁判費 10萬元以下 1,000元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 99元/萬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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