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CDV-113-補-2300-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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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00號 原 告 張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惟祐、被告張淑貞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起 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本文及同項 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 40,000元(計算式:1,632,000元+1,608,000元=3,24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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