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V-113-補-2302-20241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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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02號 原 告 許彥智 被 告 楊張葉琴 楊永瑞 楊淑敏 楊維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共有 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25)、同段873- 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25)及其上同段1364建號即門牌號碼同 區光興街108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同段1365建號即門牌號 碼同區光興街108號2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地), 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房 地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7萬元 ,系爭房地總面積56㎡,原告就系爭房地權利範圍1/5,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22,400元(計算式:56㎡×12.7萬元/㎡×1/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