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V-113-補-2309-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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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09號 原 告 洪瑜賸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 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 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復 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本文及 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萬7,755元(計算式:本金51萬元+利息7,755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51萬7,755元,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 6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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