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DV-113-補-2311-202502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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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11號 再審原告 郭俊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再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 有明文。查,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9號之確定裁 定提起再審,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