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V-113-補-2313-202411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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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13號 原 告 錠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海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82,1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