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V-113-補-2317-202412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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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17號 原 告 徐添益 陳來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亭妤律師 被 告 陳義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 第1項前 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⒈被告應將坐落新 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其所有之地 上物拆除,並騰空返還予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⒉被告應給付原 告徐添益新臺幣(下同)7,4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 至騰空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徐添益133元。⒊被告 應給付原告陳來好1萬8,5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1日起至騰空返 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陳來好333元。依上說明,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所占用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價額加計原告 徐添益、陳來好分別請求之金額7,564元(7,431+133=7,564)、 1萬8,910元(18,577+333=18,910)後核定之。查系爭土地起訴 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700元,被告占用面積為212.7 3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萬6,305元(4,700×2 12.73+7,564+18,910=1,026,30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