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CDV-113-補-2320-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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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0號 原 告 鄭雅萍 被 告 楊尚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其起訴前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於113年1 1月21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 月20日)之利息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14萬1,451元(計算式詳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附件:利息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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