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V-113-補-2322-202412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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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2號 原 告 艾宇凡 被 告 翁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1,428萬元,並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57萬3,425元 (本金1,4280,000元,加計自113年5月11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 10月7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93,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4萬304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 萬9,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