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DV-113-補-2323-20250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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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3號 原 告 陳朝利 被 告 陳春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7,132元(計算式:17,632元-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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