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V-113-補-2324-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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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王耀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王耀興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4,461元 (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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