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DV-113-補-2328-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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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8號 原 告 呂振鴻 林俊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林時璧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之訴訟標的 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937萬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3,8 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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