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CDV-113-補-2329-20241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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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9號 原 告 AD000-A11313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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