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V-113-補-2330-202412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0號 原 告 吳泰霖 被 告 奉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 之2第2項分別訂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95萬元,及自民國103年1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等語,有原告之民事起訴 狀及補正狀可佐,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聲明請求自103年1月22日 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21日止之利息,自應與本金合併算之 ,又依原告提出之補正狀陳明利息依年息百分之6計算,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717,5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5,536元(壹拾捌萬伍仟伍佰參拾陸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195萬元 103年1月22日 113年11月21日 10+305/366 6% 7,767,500元 合計:本金1,195萬元+利息7,767,500元=19,71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