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DV-113-補-2333-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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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3號 原 告 陳世正 被 告 陳永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就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 2731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所示債權不存在;被告不 得持系爭支付命令對原告為強制執行。觀諸原告各項聲明之訴訟 標的雖不相同,存在競合關係,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 致,均係為排除被告就系爭支令對原告之權利,原告因此所受之 利益即為系爭支付命令債權金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341萬4,632元,又本件起訴狀上法院收文章之日 期為113年11月22日,核屬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施行前繫屬法院之案 件,是本件應以起訴時即修正前之法律規定為準,故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萬0,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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