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V-113-補-2340-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40號 原 告 卓王寶桂 訴訟代理人 楊雅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錦坤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21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563元,扣抵前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後, 尚應補繳9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