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DV-113-補-2342-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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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42號 原 告 陳柏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時尚廣告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支付命令聲請狀內請求事項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萬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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