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書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CDV-113-補-2347-20241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47號 原 告 陳如螢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林淑惠間請求履行和解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 元(壹佰壹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壹萬貳 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