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DV-113-補-2349-202412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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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49號 原 告 吳德郎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鄭道樞律師 被 告 王昌祺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6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