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V-113-補-2354-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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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54號 原 告 顏國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念祖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陳念祖之住所或居所, 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參佰零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未據原告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另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致本件起訴狀繕本無法送達,其起訴程式為不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被告之住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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