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CDV-113-補-2362-202412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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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6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蕭嘉豪律師 陳致璇律師 被 告 吳坤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坤隆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等發給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㈠查原告請求被告等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699,430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7,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㈡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起訴之聲明、事實理由,訴狀繕本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