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V-113-補-2366-202412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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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66號 原 告 江林阿惜 江秋蓬 江秋綿 被 告 曾意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江林阿惜新臺幣(下同)4,236 ,188元暨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計 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江秋蓬2,867,842元暨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計息。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江秋綿5 62,825元暨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計息。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6萬6,855元( 計算式:4,236,188元+2,867,842元+562,825元=7,666,85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6,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