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CDV-113-補-2370-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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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70號 原 告 李淑芬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張婕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鑑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80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2,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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