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CDV-113-補-2371-202412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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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71號 原 告 鴻達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珍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 被 告 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世 被 告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啓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