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DV-113-補-2372-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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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7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被 告 羅全志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 判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55 11號強制執行事件民國113年10月21日所製作之分配表,所載次 序11執行費新台幣(下同)8萬296元、次序24所受分配債權205萬7 ,063元、次序25所受分配程序費407元,合計213萬7,766元之被 告分配額應予剔除,重新分配,原告受分配41萬6,240元之分配 額應增加為66萬4,869元。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斷,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4萬8,6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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