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V-113-補-2377-202412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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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77號 原 告 廣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佩君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05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 (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第77條之2第2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42萬8,741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2萬8,7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057元,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限期補繳如主文,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