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信託登記等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CDV-113-補-2378-20250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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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78號 原 告 李偉達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被 告 李佳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 其上同段2074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號7樓(下合 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2年5月4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以塗銷及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核其聲明之目 的在移轉系爭不動產為原告所有,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 網,系爭不動產所在社區自108年7月起至今之不動產交易價額平 均為10萬5,000元/㎡【計算式:(10萬3,000元/㎡+10萬2,000元/㎡ +11萬元/㎡)÷3=10萬5,0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 詢服務網附卷可憑。復依卷附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所載新北市○○ 區○○段0000號建物之總面積為66.17㎡【計算式:層次面積51.19㎡ +14.98㎡=66.17㎡】,則系爭不動產之房地總價額為694萬7,850元 (計算式:10萬5,000元/㎡×66.17㎡=694萬7,850元),揆諸首揭 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94萬7,85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為6萬9,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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