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CDV-113-補-2379-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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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79號 原 告 王祥安 陳玉玲 陳文福 喬光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董子涵律師 被 告 鴻寬房地產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威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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