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CDV-113-補-2380-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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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80號 原 告 梁年鳳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被 告 蘇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6,29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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