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V-113-補-2386-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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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86號 原 告 黃國賢 法定代理人 黃智詮 訴訟代理人 陳育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小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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