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CDV-113-補-2391-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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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1號 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 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銘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 5,670元(壹佰肆拾玖萬伍仟陸佰柒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5,850元(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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