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V-113-補-2392-202412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2號 原 告 黃渝玲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姿穎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一項、第77條之2第 2項亦有明定,是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併算請求起訴前之利 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605,728元,及其中300,000元部分,自民國112 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及其中305 ,728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揆諸前揭規定,應併算自112年9月2日起至起訴前一 日即113年11月28日止之利息金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52,641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