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V-113-補-2396-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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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6號 原 告 鄭盈蓁 被 告 凱悅整合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凱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 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55萬3,9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55萬3,9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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