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DV-113-補-2398-2025011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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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8號 原 告 英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輝 被 告 安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按民國112 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01萬1,5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即為2,401萬1,5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萬3,37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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