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CDV-113-補-2399-202412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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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9號 原 告 陳姵穎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三重分行、財政部北區國稅 局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萬3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萬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