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V-113-補-2400-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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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00號 原 告 林金蓮 被 告 陳淑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起訴聲明: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41 0之1地號、410之2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 。經查,系爭土地總面積為137,214㎡(計算式:117445㎡+5183㎡+1 4586㎡=137,214㎡),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均為370元/㎡,被告權 利範圍均為20000分之241,此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 參(見本院113年度板司調字第405號卷第27頁至50頁)。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1,769元(計算式:137214㎡×370元×241/2 0000=611,7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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