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V-113-補-2402-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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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02號 原 告 李永明 被 告 李永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事件,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共有新 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及其基地即同區段646地號土地(下合 稱系爭房地),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房地所受之利 益為準。參照本院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 結果,以單價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1,083元(含土地) 較為符合系爭房地,佐以建物面積(含附屬建物)為80.85平方 公尺及原告應有部分1/2(見調字卷第27頁),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5,703,280元【計算式:141,083×80.85×1/2=5,703,280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52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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