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CDV-113-補-2403-2024121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03號 原 告 黃淑玲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葉宏寬 林秋長 林義榮 林張玉英 林明珠 林雪靜 林雪娥 林家禾 温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9,800元,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予以變價分割,並將所得價金按兩造持有比例分配,是本件訴訟標的即原告所得利益即其持分之系爭土地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萬9,33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A 113年公告土地現值 B 原告權利範圍 C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A×B×C=D 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9㎡ 142,000元/㎡ 1/3 899,333元